重磅!“2+26”城市執行大氣“特別排放”限值!再升級
發布日期:2018-01-17
獲悉,環保部近日發布《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根據公告,2018年“2+26”城市將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新建項目,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現有項目,鋼鐵、石化、水泥等行業現有企業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焦化工業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詳情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地區為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行政區域。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區、辛集市、定州市,河南鞏義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鄭州航空港區)。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項目。
1. 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 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3. 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二)現有企業。
1. 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
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 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要求如下:
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3.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三、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2+26”城市現有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現有企業仍按《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