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污泥處理處置新政11月1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2022-11-01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提出,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基本原則,應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實施全流程管理。
《辦法》要求,污泥產生單位發現污水及產生污泥中存在有害風險或其他安全風險時,及時向污泥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
(二)貯存的污泥裸露;
(三)丟失污泥;
(四)將未處理達標的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五)運輸、處理、處置過程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揚散、流失、滲漏、散落。
此外,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加強污泥全流程的環境風險防范,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的,應進行修復、治理和賠償。
與此同時,《辦法》鼓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與垃圾焚燒、火力發電、水泥窯等相結合的焚燒處置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